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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4月1日起实施
作者: 发布日期:2015-1-30 来源: 点击次数:1108

    我市修改《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申请对象扩容不到半个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又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租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三个月,可提取本人及配后公积金支付房租。对此,我市公积金中心表示,待接到正式文件后立即执行。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简化了租房提取的要件,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各地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过严,要求租金必须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要件繁杂,要求职工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等。即影响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据统计,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只占公积金提取总金额的1.07%。

    而我市在本月公布,将于4月1日起实施的《细则》则规定: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公积金。明显与《通知》相抵触。对此,市公积金中心表示,《细则》制定在前,而现在他们已经看到关于《通知》的消息,待收到正式文件后,将立即执行,不会出现在《新规》实施后再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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